第卅六章 加油站内的离奇抢劫案-《法医探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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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健华讲这些时是义愤填膺,好一个英雄的形象。并拿出当晚自己所穿的被犯罪嫌疑人撕破的衣服给我们看。

    我们对情况进行初步掌握后,我即带领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了详尽而细致的勘查。经勘查后查明:1、现场门窗完好,符合当事人反映的守候入室;2、财务室的书桌共有三个抽屉,两个抽屉被撬,钱是放在靠门口的第一个抽屉,这个抽屉被撬了7下,中间抽屉撬了一下,也符合侵犯目标明确。表面看起来,此案似乎符合当事人反映的情况。

    大家都知道,现场勘查中是否进行逻辑严密的分析,并重建犯罪现场决定了整个案件的走向,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最后能否侦破。而正确的现场分析则来源于对现场的认真细致的勘查所获得的全部信息。

    然而,随着现场勘查的进一步深入,我发现了现场勘查中的出现的疑点。因为抢劫案件反映在现场上的总的趋势是两个字:暴力。而此案中,我在现场勘查中找到了其反映在现场上的一种不同于正常状态的异常。

    1、现场地面上只发现一种鞋印,而这种鞋印竟然是报案人陈健华所穿鞋子所留,此外未发现有其它的鞋印。现场足迹可以告诉我们很多的信息并能确定案件的定性和侦查方向,甚至有时直接表明案件真相。技术人员可以通过现场足迹来确定作案人数、来去路径、确定人员的进出口确定现场的真伪及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特征、人身认定等。因此可以认定,室内只有健华本人来过,没有第三人进入过现场。

    2、钱是放在靠门口的第一个抽屉内,这个抽屉被撬了7下,中间抽屉撬了一下,而第三个抽屉上有把挂锁,根本没动。而被撬抽屉内的物品摆放很整齐,根本没被翻动,同时房间内其它物品并没有翻动。说明案犯作案目标特别准确。而过分的准确就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况:犯罪嫌疑人事先踩地、熟悉情况的人作案、内部人员作案和监守自盗。

    3、现场的撬压痕迹,其形态、方向和所处的位置等特征,符合左手撬压所致,应为一左撇子的人所为。对刑事技术有过了解的人大家都知道,现场的撬压痕迹能反应出犯罪嫌疑人的职业、生活习惯和人身特点,也就是说可以体现使用工具的人对其使用工具的熟悉程度,并由此对客体所产生破坏的技巧性和对其使用工具所带来破坏的知识性等等。因此右利手所形成的痕迹与左利手(也就是我们说的左撇子)形成的痕迹,在我们专业技术员眼里是明显不同的。而据我对陈健华的观察,其就是一左撇子。

    4、现场的撬压痕迹为两种工具所为,一种为十字起子,一种为一字起子。而一般的犯罪心理是不会用十字起子来扩缝撬压的,同时根据撬压痕迹的形态、方向和力度、也不足以将抽屉撬开。根据我们多年现场勘查的经验,在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一般是不会使用十字起子做为来扩张撬压的,这是因为它的前端太粗,不好扩缝。而此案在现场中出现用十字起子来作为撬压的工具就显得非常异常。说明犯罪嫌疑人准备的工具没有针对性。不符合有目的的踩点并专心来作案的情况,而符合伪造现场中因主观心理的不同,就具有对工具选择在潜意识中就有异于常人现场作案的针对性、目的性,而具有随意性。

    5、书桌桌面上有一层薄薄的灰尘,现场勘查中发现书桌上的灰尘根本没有触动过的痕迹,而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撬压时其书桌的对应部位应该有触动,这又根本不符合撬盗现场的撬压动作。

    以上疑点深深的困惑我。从现场勘查中所显现的现场态势来说,本案的现场并不像陈健华所陈述的是一持刀抢劫大案所留下的现场特征,倒非常符合一般伪造现场的特征。

    为了证实这一观点,我又带领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更全面细致的认真勘查。最后在陈健华的睡床下的床板下发现了一只十字起子和一支简易电笔,而财务室的书桌两个抽屉的被撬压痕迹就是这两件工具所为。

    如果是持刀抢劫案,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工具是不可能藏在陈健华的睡床下的床板下面,据我们的观察陈健华本人就是左撇子,书桌前地面上只有其留下的鞋印,可以确认这是一个伪造现场。陈健华是贼喊捉贼,他就是犯罪嫌疑人。

    为了进一步确认陈健华的犯罪事实,我又找到陈健华,详细询问了他当时在厕所的打斗过程及案犯实施犯罪的详细过程。陈健华说他当晚走到厕所门口,就被两年轻男子冲上来,持刀*住,按在厕所墙上进行殴打,然后打倒在厕所地面上。于是我就要求陈健华带领技术人员到案发的厕所,将当时遇劫的情况,给我们再复述一遍。陈健华带我们到现场将当时的情况再复述了一遍,然后指着厕所门口的墙,说道就是在这个地方。

    我对陈健华所述的墙面进行了仔细的勘察发现:该厕所墙上是白色瓷砖,上有一层薄灰,其上的一层薄灰根本没有擦划触动痕迹。为慎重起见,我又叫技术人员用技术手段进行了全面处理,也没有发现擦划触动痕迹。现场勘查结果再一次证明:陈健华说谎。

    为了证明陈健华被人殴打的程度和成伤工具,我又对陈健华进行了法医学伤情检验,经检验:陈健华全身没有发现被人殴打过的痕迹。这再一次证明:陈健华说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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